京校十条:二、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
编辑:佚名 来源:中关村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6日
政策内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教育教学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关键词:不少于70%
政策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第2条规定,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目前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让对于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比例较低,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本条政策一是将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比例下限由20%提高至70%;二是允许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提高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的比例,让科技人员能够更多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能够更加充分地调动科技人员开展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