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布船舶、电动汽车等五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从环境保护部官网获悉,环保部现批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五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据悉,《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是首次制订,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是对《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GB 14622—2007)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限值和 测量方法;
──两轮摩托车I型试验的测试循环修改为世界摩托车测试循环(WMTC);
──加严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I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II型试验要求;
──V型试验中对车辆类别重新进行了划分,耐久试验里程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炭罐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是对《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GB18176-2007)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998—2007)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加严了轻便摩托车I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II型试验要求;
──V型试验中对耐久试验里程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炭罐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染料的技术要求。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是对《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GB/T19755-2005)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改变了I型试验规程;
——增加了VI型试验规程;
——增加了双怠速试验规程;
——增加了OBD试验规程;
——增加了自由加速烟度试验规程;
——增加了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对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增加了新的测试方法;
——对部分试验提出了试验有效性判定的要求。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等五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现批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等五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
二、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
三、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8176—2016);
四、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19755—2016);
五、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船用柴油机排气排放污染物测量方法》(GB/T 15097-2008)、《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8176-2007)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GB/T 19755-2005)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22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26日印发